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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62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豆仁芳与余运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豆仁芳,余运才,芜湖市瑞恒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6297号原告豆仁芳。委托代理人王义全,上海慧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诸丽,上海慧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运才。委托代理人唐榕斌,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市瑞恒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负责人张永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明辉,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黛,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豆仁芳诉被告余运才、被告芜湖市瑞恒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豆仁芳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豆仁芳之撤诉申请,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豆仁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豆仁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俞建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汪雯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