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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69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刘大强与张乐平、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大强,张乐平,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6925号原告刘大强,男,198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张乐平,男,1993年1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负责人杨文博,系张掖市分公司经理。原告刘大强与被告张乐平、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大强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乐平、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大强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大强撤回对被告张乐平、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大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晓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闫志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