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柯民催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乐清市百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林加勋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乐清市百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柯民催字第17号申请人:乐清市百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道头村(乐清市江南船舶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林加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棉龙,乐清市百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职工。申请人乐清市百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8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汇票号码为3130005137920186,出票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5年2月11日,出票人为纪元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收款人为浙江纪元变压器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8月1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乐清市百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乐清市百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高爱珍审判员 牛雪仁审判员 叶荣耀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叶新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