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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缙执民第17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缙执民第172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被执行人李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尚有80000元及逾期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缙执民字第1727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汝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佩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