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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执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王浩辰申请执行徐静蕾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浩辰,徐静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民执字第775号申请执行人:王浩辰。被执行人:徐静蕾。本院在执行王浩辰申请执行徐静蕾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16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谷孝国代理审判员  吴雨轩代理审判员  赵志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 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