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执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衡南县和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市阳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宁市东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南县和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衡阳市阳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宁市东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法执字第77-1号申请执行人衡南县和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振,董事长。被执行人衡阳市阳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阳球,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常宁市东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阳球,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衡南县和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市阳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宁市东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4)南法民二初字第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衡阳市阳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在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组,申请执行人同意将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南法民二初字第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小平审判员 谭子山审判员 杨孝初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