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8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郭付杰与武汉双赢合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付杰,武汉双赢合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861号原告:郭付杰,男,198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系武汉后方基地士兵,住武汉市江岸区。被告:武汉双赢合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人信汉商银座第E座16层15室。法定代表人:王文军,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付杰与被告武汉双赢合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付杰以其与被告武汉双赢合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郭付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付杰撤��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郭付杰已预交10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付杰负担。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邱可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