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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辛)商初字第131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临朐昌盛模具有限公司与任丘市广龙铝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朐昌盛模具有限公司,任丘市广龙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辛)商初字第1318-2号原告临朐昌盛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明江,经理。被告任丘市广龙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爱武,经理。原告临朐昌盛模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任丘市广龙铝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任丘市广龙铝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维堂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谢伟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