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二终字第22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李建良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曹妃甸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曹妃甸支公司,李建良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唐民二终字第22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曹妃甸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区海诺商务会馆B座B02、B03号。代表人:阴明明,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侯再爽,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建良,工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曹妃甸支公司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曹妃甸区人民法院(2015)曹民初字第1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2015年2月28日1时许,李建良驾驶冀B×××××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曹妃甸工业区发扬道与中山路交叉口时,与由东向西行驶李旭驾驶的冀B×××××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致冀B×××××号小型轿车受损,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建良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李旭无责任。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如下损失:冀B×××××号车辆损失84131元、公估费2524元,拆解费8410元,施救费2000元,计97065元。另查明,原告李建良系冀B×××××号小型轿车的所有人及被保险人,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车辆损失险125440元及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14年7月15日至2015年7月14日止。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保险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被告对原告的合理损失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对本次交通事故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河北正鸿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系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全国性、综合性保险公估机构,其出具的公估报告书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公估费、拆解费、施救费系为查明案件事实,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防止、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且有相应票据予以佐证,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被告的相关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曹妃甸支公司庭审申请对车辆损失重新鉴定,但未就该主张提出足以反驳的证据,不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规定的重新鉴定的情形,故对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合理损失以本院核实为准,并应扣除三者车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限额100元。遂判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曹妃甸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李建良保险金96965元(车辆损失84131元+公估费2524元+拆解费8410元+施救费2000元-对方无责1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13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曹妃甸支公司负担。判后,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曹妃甸支公司不服,上诉称:1、被上诉人的车辆损失在没有通知上诉人参加的情况下,单方作出的评估,且评估数额明显过高,违反了保险合同中“车损应由上诉人委托评估”的约定,故被上诉人的损失评估结论是不合法的,法院也不应依据该证据作出判决。2、被上诉人没有提交修车发票,故对车损应依法扣除17%的税费。3、公估费、拆解费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综上,请二审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被上诉人的车辆损失经河北正鸿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具有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上诉人对该鉴定结论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原审法院依据该鉴定结论认定被上诉人的车辆损失并无不当。公估费、拆解费系为了确定被保险车辆的具体损失数额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上诉人应予负担。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224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曹妃甸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常荣印代理审判员 赵君优代理审判员 孙申惠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