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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月执字第31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熊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月执字第315-1号申请执行人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平,董事长。被执行人熊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熊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月民一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熊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熊伟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熊伟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熊伟银行存款计人民币4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丽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姝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