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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并刑终字第005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马某信用卡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并刑终字第00524号原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无业。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孟文平,山西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审理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2015)迎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马某不服,主要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其不构成诈骗罪为由,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马某的辩护人主要提出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有误的辩护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人马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5)迎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瑞明审 判 员  张国华代理审判员  郭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