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杭州启博科技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共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启博科技有限公司,义乌市共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670号原告:杭州启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建军。委托代理人:胡伟。委托代理人:陆宇峰。被告:义乌市共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管梦华。委托代理人:任向明。委托代理人:金振宇。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启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共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关于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启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启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5元,减半收取1072.5元,由原告杭州启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亚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玲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