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法执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姜凤君、姜凤荣与张明珠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凤君,姜凤荣,张明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法执字第81-1号申请执行人姜凤君,个体户,现住青冈县。申请执行人姜凤荣,个体户,现住青冈县。委托代理人刘忠岩,电话:138XX****XX被执行人张明珠,男,1979年2月28日生,汉族,职员,现住绥化市北林区运管社区*栋*****号。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凤君、姜凤荣与被执行人张明珠(2015)青法执字第81号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15年5月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明珠在绥化市北林区运管站所发的工资,冻结期限为一年。有75平方米的住宅楼系唯一住房、无可供财产执行。由于被执行人张明珠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青法执字第8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志国审判员 李景军审判员 张洪彬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华贯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