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法行终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代坤明不予立案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代坤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行终字第11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代坤明。上诉人代坤明因劳动和社会保障一案,不服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2015)仪行初字第2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代坤明称,上诉人代坤明不服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2015)仪行初字第2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其于1982年至1983年7月在马鞍镇文化站工作,1983年8月至2000年4月在马鞍镇农经站工作,2000年4月乡镇清理清退临时聘用人员是其被清退。2002年12月16日代坤明农转非,2007年5月落实被清退乡镇临时聘用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自费从1996年1月起参保),但对于其1982年至1996年之前的一段工作时间仪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未给其计算工龄和缴纳养老保险。请求:1、撤销仪陇县人民法院(2015)仪行初字第26号行政裁定书;2、本案所涉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仪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代坤明起诉的为政府统一清退临聘人员所涉解决有关待遇问题的内容,原审人民法院认定属于政策性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范围,属于认定事实清楚,且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代坤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邱书培审 判 员 吕元华代理审判员 谢 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孟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