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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旬邑执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李某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旬邑执字第00168号申请人张某,男,汉族,出生1974年12月25日,高中文化,住旬邑县城关镇。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出生1963年4月13日生,住旬邑县清塬镇,教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旬邑民初字第0030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某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及法院垫付的3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某某在旬邑县农村信用联社账户xxxxx存款8600元扣划至旬邑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旬邑县支行2645530104000XXXX账户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革代理审判员 马 军代理审判员 张花转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程胜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