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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4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天津市川菱变压器有限公司与鹤壁人民黎源电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川菱变压器有限公司,鹤壁人民黎源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434号原告天津市川菱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王庄村北(北辰区王庄亿达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聂磊,该公司经理。被告鹤壁人民黎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浚县天宁路中断。法定代表人毛金全,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川菱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鹤壁人民黎源电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鹤壁人民黎源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川菱变压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鹤壁人民黎源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闫爽2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