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盖民东初字第038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营口翔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孙昌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营口翔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昌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盖民东初字第03831号原告营口翔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华彬,系经理。被告孙昌彦,男,197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无业。原告营口翔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昌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和解,故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营口翔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宏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雍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