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328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高霞、高登赟与段宽昌、段雄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霞,高登赟,段宽昌,段雄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3281-2号申请执行人李艳霞,女,1965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申请执行人高登赟,男,1966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段宽昌,男,1956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段雄伟,男,1986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李艳霞、高登赟依据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神民初字第0106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段宽昌、段雄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段宽昌、段雄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段宽昌1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9月27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被执行人段雄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由二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6900元及申请执行费124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段雄伟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王渠B小区3号楼2单元801号房屋一套及该小区3号楼2单元1号车库一个(包括:1、该房和车库所属的土地等公共设施;2、房及车库内的电、气、水、暖配套设施;3、阴卧室床一张、卧室电视一台、空调、壁挂炉、抽油烟机及其他房屋装修附着物交付于申请执行人李艳霞、高登赟以抵偿所欠申请执行人100万元及利息。二、案件受理费6900元及申请执行费623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10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堂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小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