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七刑更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刘志军收监执行决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收 监 执 行 决 定 书(2015)七刑更字第1号罪犯刘志军,男,1980年8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2002年7月21日因犯诈骗罪被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4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2013年12月20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10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9月23日被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七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志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在交付执行中,七台河市看守所以罪犯刘志军患有疾病为由不予收押执行。罪犯刘志军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罪犯刘志军虽然患有疾病,但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刑,且曾因犯诈骗罪被处罚过一次,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可能有社会危险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将罪犯刘志军收监执行。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