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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双兴货运服务部、张家口方环机械制造厂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口市双兴货运服务部,张家口方环机械制造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294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双兴货运服务部。经营者满雪峰。男1972年2月29日出生,回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执行人:张家口方环机械制造厂。法定代表人张要武,厂长。本院在执行张家口市双兴货运服务部申请执行张家口方环机械制造厂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家口方环机械制造厂无可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6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汉宝助审员 :秦志方助审员 :张惠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泓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