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刑初字第002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高胜利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渭刑初字第00286号公诉机关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胜利,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渭南市临渭区渭花路*号,无业。2002年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被临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0000元;2011年11月14日因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被临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3年10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临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5年2月6日刑满释放。2015年5月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渭南市临渭区看守所。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渭临检公诉刑诉(2015)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胜利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健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胜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庭审中,被告人高胜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当庭出示的证据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份,被告人高胜利先后两次从操某(在逃)购买毒品海洛因4克,除自己吸食外,被告人高胜利将毒品分成小包(每包约0.08克),先后三次贩卖给吸毒人员亢某。其中:2015年3月18日在临渭区民主路中段卖给亢某一小包毒品,获毒资100元;2015年3月21日在临渭区渭花路瑞泉中学门口卖给亢某一小包毒品,获毒资100元;2015年3月23日在临渭区渭花路瑞泉中学门口卖给吸毒人员亢某二小包毒品,获毒资200元。2015年3月23日,公安民警在临渭区南塘巷抓获被告人高胜利,从其身上查获毒品疑似物7小包。经鉴定:均检出海洛因成分,7小包净重0.52克。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桥南派出所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人高某、亢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陕西省公安机关毒品收据,陕西省渭南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报告书及告知笔录,尿液现场检测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与被告人高胜利在侦审期间的多次供述均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胜利以贩养吸,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多次贩卖,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权,核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胜利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高胜利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仍不思悔改,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又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高胜利在侦审期间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轻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胜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5日起至2016年9月4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 鹏人民陪审员 张渭良人民陪审员 李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田 珍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