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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执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赵孟泉与孙宗德、张守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715号申请执行人赵孟泉,农民。被执行人孙宗德,农民。被执行人张守成,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孟泉与被执行人赵孟泉、张守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孟泉已全部履行义务,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二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2)平民一初字第293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建伟审 判 员 冷明明审 判 员 牟晓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代 蕾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