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执字第37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与梁忠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梁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3780号申请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技术开发区北宫大街新华大厦。负责人杨清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祥增,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梁忠华。申请执行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梁忠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寿光市人民法院(2015)寿商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梁忠华在银行的存款76407.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希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