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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北初字第00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朱海松与朱忠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海松,朱忠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北初字第00461号原告朱海松,男。被告朱忠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海松与被告朱忠义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海松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海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海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40元。审判员  苗雪魁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新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