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北初字第00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朱海松与朱忠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海松,朱忠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北初字第00461号原告朱海松,男。被告朱忠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海松与被告朱忠义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海松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海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海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40元。审判员 苗雪魁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新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