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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楚民初字第19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卢贵和与朱文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贵和,朱文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楚民初字第1919号原告卢贵和,男,65岁,小学文化。被告朱文章,男,24岁,高中文化。原告卢贵和与被告朱文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素娟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卢贵和、被告朱文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贵和诉称,被告朱文章因出售给卢贵和安装位于彝海大成C-125幢房屋的瓷砖有瑕疵,与卢贵和签订了返工协议,卢贵和按协议扣了朱文章最后的瓷砖尾款4644元作为返工保证金,由朱文章在2015年5月20日以前返工,朱文章没有履行双方签订的返工协议,2015年7月27日还找人到卢贵和的商店,以货到付款的方式拿走电线4平方12卷、6平方8卷价值5840元,但未支付货款,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朱文章履行返工协议;2、被告朱文章退还拿走的价值5840元的电线。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针对其诉称向本院提交了返工协议及收款收据、收货单、销售清单、施工图。被告朱文章辩称,确实存在返工的事实,我们已经返工了,去年10月份原告就搬进了住宅。电线是原告欠我材料款12000元左右,他拿给我抵款的,诉讼费不应由我承担。针对其辩称向本院提交了销售单、收据。根据庭审和质证,双方当事人确认本案无争议的法律事实如下:因原告卢贵和装修位于彝海大成C-125幢的房屋,向被告朱文章购买地砖,在安装客厅“祥云图案”地砖的过程中,因瓷砖有瑕疵需要返工。2014年12月26日,原告卢贵和与被告朱文章签订了返工协议,约定:因瓷砖有瑕疵,需返工,原告卢贵和收取被告朱文章4644元保证金;被告朱文章在2015年5月20日以前返工,原告卢贵和在3日内支付余下尾款。原告卢贵和认为被告朱文章返工没有达到自己的要求。2015年7月27日,被告朱文章向原告卢贵和的儿子购买了价值5840元4平方12卷、6平方8卷电线。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庭审和质证,本案争议焦点包括:被告朱文章是否应继续履行返工协议?被告朱文章是否应退还拿走的价值5840元的电线?本院认为,因为被告朱文章出售安装的瓷砖存在瑕疵,原、被告签订了返工协议,被告也按照协议进行了返工。因双方对返工标准约定不明,原告卢贵和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实被告朱文章返工没有达到自己的要求,对原告卢贵和的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朱文章与原告卢贵和儿子的买卖关系属另外的法律关系,在本案中不予处理。被告朱文章的辩称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卢贵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卢贵和承担(已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素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建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