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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民初字第19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辛绿庆与裔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绿庆,裔卫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京民初字第1994号原告辛绿庆。被告裔卫东。原告辛绿庆与被告裔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尹星懿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辛绿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裔卫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辛绿庆诉称:被告裔卫东于2015年5月31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被告承诺于2015年6月19日还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只归还了1万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裔卫东归还借款4万元。被告裔卫东未应诉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被告裔卫东于2015年5月31日向原告辛绿庆借款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辛绿庆人民币伍万元正¥50000元,其中转账贰万元,现金叁万元,于2015年6月19日归还。借款人:裔卫东2015年5月31日”。原告辛绿庆于2015年5月31日通过ATM机向被告裔卫东转账2万元。后被告裔卫东归还原告辛绿庆1万元。上述事实,有借条、中国农业银行转账凭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裔卫东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被告裔卫东向原告辛绿庆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已形成借贷关系。借条中约定了还款期限,被告裔卫东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故原告现要求被告裔卫东归还借款本金4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裔卫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辛绿庆支付借款本金4万元。如果金钱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裔卫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代理审判员  尹星懿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魏晓虹(附:上诉须知、法律条文)附实体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