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执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保全被执行人李顺军、周琳娟、德阳市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顺军,周琳娟,德阳市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保字第513号申请执行人: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许兵。被执行人:李顺军。被执行人:周琳娟。被执行人:德阳市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登武。申请执行人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顺军、周琳娟、德阳市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5)旌民保字第458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2015年8月2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李顺军、周琳娟名下的位于德阳市河东区凯江路的房屋1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旌民保字第458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张鸿武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金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