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53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朱芮仪与郝亮、雷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芮仪,郝亮,雷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5310号原告:朱芮仪。委托代理人:李铁生,与原告系朋友关系。被告:郝亮。被告:雷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芮仪诉被告郝亮,雷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芮仪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郝亮、雷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芮仪撤回对被告郝亮、雷宏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2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2210元。审 判 长 刘 洁人民陪审员 张居仁人民陪审员 杨铜川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小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