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执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671号申请执行人于帅铮,男,2005年6月28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通济小区**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于俊平,男,1977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杏园东路**号*号楼*单元***室。本院执行的于帅铮诉于俊平扶养费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4)张民初字第33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昌学审判员 韩增福审判员 刘国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云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