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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沙民初字第022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原告佟公明(反诉被告)诉被告张迎新(反诉原告)、被告张九龙(反诉原告)、被告张艳(反诉原告)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公明,张迎新,张九龙,张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沙民初字第02258号原告佟公明(反诉被告),男。委托代理人刘敏伶,男。被告张迎新(反诉原告),男。被告张九龙(反诉原告),男。被告张艳(反诉原告),女。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迎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佟公明(反诉被告)诉被告张迎新(反诉原告)、被告张九龙(反诉原告)、被告张艳(反诉原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佟公明(反诉被告),被告张迎新(反诉原告)、被告张九龙(反诉原告)、被告张艳(反诉原告)因庭外自行和解,同时于2015年10��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反诉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行和解并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公明(反诉被告)、被告张迎新(反诉原告)、被告张九龙(反诉原告)、被告张艳(反诉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佟公明(反诉被告)负担250元,由被告张迎新(反诉原告)、被告张九龙(反诉原告)、被告张艳(反诉原告)负担250元。审判员 张 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静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