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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执字第014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庞某与张某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盱执字第01414号申请执行人庞某,无职业。被执行人张某,无职业。申请执行人庞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抚养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庞某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庞某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盱民初字第257条第一项000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智勇执行员  程益文执行员  张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 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