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81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傅国相与金寿棣、傅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国相,金寿棣,傅稷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8188号原告傅国相,男,1948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委托代理人郑健,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兆茜,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寿棣,女,1952年2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告傅稷,男,1976年11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国相诉被告金寿棣、傅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傅稷名下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傅稷名下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宣志鸿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