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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执字第16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秀娟与潍坊市昕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崔全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娟,潍坊市昕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崔全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1611号申请执行人王秀娟。被执行人潍坊市昕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全仁,经理。被执行人崔全仁。申请执行人王秀娟诉被执行人潍坊市昕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崔全仁买卖合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奎商初字第9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二、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介东审 判 员 高 彬审 判 员 韩 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郭慧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