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23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2319号原告杨某,住河北省藁城市。被告张某,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侯月涛审 判 员 党红欣人民陪审员 张立锁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华云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