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港民初字第36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孙晓声与大港油田集团第三矿区管理服务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晓声,大港油田集团第三矿区管理服务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港民初字第3655号原告孙晓声,退休教师。被告大港油田集团第三矿区管理服务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油田红旗路中段。负责人姜军衔,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立新,天津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菲,天津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晓声与被告大港油田集团第三矿区管理服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晓声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人民币,由原告孙晓声承担。审判员 刘风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