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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商初字第011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行与陆文博、李建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行,陆文博,李建荣,江阴栋宇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澄商初字第0119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路262号(3-6)宝宇大厦。负责人俞彪,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马丽英,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文博。被告李建荣。被告江阴栋宇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环东路222号。法定代表人陆振栋,该公司负责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行(以下简称邮政储蓄江阴支行)诉被告陆文博、李建荣、江阴栋宇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栋宇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诸国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邮政储蓄江阴支行诉称事实:1、主债务情况:借款人是陆文博,共同还款人是李建荣;贷款于2014年4月17日发放,于2018年4月17日到期;贷款本金162万元;贷款最长逾期超过90天(含)或累计逾期次数超过6次,邮政储蓄江阴支行有权宣布贷款全部提前到期,要求提前回收,并有权要求陆文博支付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邮政储蓄江阴支行损失的,陆文博应当继续承担赔偿责任;贷款发放后,自2014年5月17日起累计逾期超过6次;邮政储蓄江阴支行于2015年9月21日宣布陆文博的贷款全部提前到期;截至2015年9月21日,共结欠本金162万元,利息85250.77元,本息合计1705250.77元,违约金为85262.54元;期内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25%,逾期利率为期内利率加收50%。陆文博、李建荣应承担邮政储蓄江阴支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75890元。2、人的担保情况:栋宇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3、物的担保情况:李建荣以自己名下坐落于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环东路222号办理最高额抵押,债权数额为3257478元。请求法院判决:1、陆文博、李建荣应立即给付邮政储蓄江阴支行借款本息1705250.77元、违约金85262.54元,并支付以1705250.77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5%再加收50%计算的利息。2、陆文博、李建荣赔偿律师费损失75890元。3、江阴栋宇钢结构有限公司对陆文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确认邮政储蓄江阴支行对李建荣抵押的房产在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陆文博、李建荣、栋宇公司未到庭答辩。本院认为:原告邮政储蓄江阴支行诉称事实有个人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共同还款承诺书、企业担保函、房屋他项权证(澄房他证江阴字第f2014054**号)、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受托支付转帐凭证、个人贷款放款单、借据、还款计划表、帐户交易明细、还款明细、诉讼代理委托协议、代理费发票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陆文博、李建荣、栋宇公司均未答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李建荣出具的共同还款承诺书、栋宇公司出具的企业担保函,只承诺对陆文博的借款本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对律师费的承担没有明确约定,故李建荣、栋宇公司仅对陆文博应偿还的借款本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对律师费的承担不应负清偿之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陆文博、李建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行借款本息1705250.77元、违约金85262.54元,陆文博并支付以1705250.77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5%再加收50%计算的利息。二、陆文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行律师费损失75890元。三、对陆文博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江阴栋宇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对陆文博的第一、第二项债务及诉讼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行有权对李建荣名下坐落于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环东路222号房屋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债权3257478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五、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7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760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行已预交),由陆文博、李建荣、江阴栋宇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判员  诸国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薛钰杰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