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潜执字第012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一明与王永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一明,王永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潜执字第01251-1号申请执行人:李一明,男,196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执行人:王永东,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潜山县人民法院(2015)潜民二初字第001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王永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永东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永东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内的存款人民币640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海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