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商初字第12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济南德贝康华科贸有限公司与邹平县中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德贝康华科贸有限公司,邹平县中医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商初字第1260号原告济南德贝康华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法定代表人刘孜慧,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祯祥、王宪民(均系特别授权代理),均系北京市鑫兴(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平县中医院,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县。法定代表人宋晨光,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德贝康华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平县中医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以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理由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德贝康华科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50元,减半收取4475元,保全费3095元。由原告德贝康华科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海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曹园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