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二初字第023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韩明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02387号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朱寿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有清,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勇,安徽弘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明利,男,198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韩明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翠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潘亚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