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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刑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陈某甲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密刑初字第32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农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2月25日被新密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4月21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5年8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5)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远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于2014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与郑某协商,以10000元的价格购买后者位于新密市曲梁镇牛集村七组责任田内的200余株杨树。同年12月2日,新密市林业局对郑某责任田内的160株杨树许可采伐。同年12月3日、4日,陈某甲带人采伐了郑某责任田内的223株杨树,同时还采伐了邻近的田书锋责任田内的16株杨树。经鉴定,超出采伐证许可范围的79株杨树活立木蓄积量共计11.4643立方米。被告人陈某甲于2014年12月25日被新密市森林公安局通知到案。为支持上述指控,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陈某甲供述,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证人郑某、田书锋等人证言,新密市林业技术鉴定组鉴定意见,补充鉴定意见,林木采伐许可证,其他证明材料,证明、说明,到案经过等证据,并提请以滥伐林木罪追究被告人陈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于2014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与郑某协商,以10000元的价格购买后者位于新密市曲梁镇牛集村七组责任田内的200余株杨树。同年12月3日、4日,陈某甲带人采伐了郑某责任田内的223株杨树,其中160株杨树经新密市林业局许可采伐。同时还采伐了邻近的田书锋责任田内的16株杨树。经鉴定,超出采伐证许可范围的79株杨树活立木蓄积量共计11.4643立方米。被告人陈某甲于2014年12月25日被新密市森林公安局通知到案。另查明,被告人陈某甲与田某于2015年1月26日达成协议,赔偿田某4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开庭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证实2014年11月上旬,曲梁镇牛集村郑某给其打电话说:“我责任田内的大概有310棵树需要采伐”,实际没有那么多,其看后其就给郑某说这些树值10000元钱,郑某同意后,其就联系林业局林政科的工作人员办理采伐证,林政科的工作人员说,这310棵杨树,其中正方形那块地内的树木属于一大块地内可以办一张采伐证,另外东边的杨树,你需要另外再申请办理采伐证。当时林政科的工作人员现场勘查后还画了图,其在图上还签了字。办理好采伐证后,其贴在村委门口的墙上开始公示。2014年12月3日其就联系了经常一起伐树的陈某乙、陈奎、营州、赵某、赵某的孩子、刘遂安7个人来到了郑某的责任田内,其告诉他们几个人,这300多棵杨树办理有采伐证,10000元成交(采伐证上是160棵树),如果没有意见的话,树木卖掉后按人头平均分成。这些树木2天就伐完了,装了8车木材,都卖到牛红灿的木材厂,卖了13000元,除去树木款的10000元、三轮车加油钱和吃饭钱,余有3000元利润,每个人每天120元,具体多少棵树其也不清楚。两天后郑某给其打电话说:“你把我邻居田俊峰的树也砍伐了,另1行是邻居田俊峰的树”(16棵杨树没有办理采伐证),其说那砍伐错了,其愿意赔偿你邻居的损失,随后郑某告诉给其说他邻居田俊峰要30000元。价钱没有说住,田俊峰就报案了。其采伐这些树用的是二辆三轮车、二台油锯。2、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上旬,其找曲梁镇沟刘村陈庄组的陈某甲,说其责任田内的树木200多棵需要采伐,陈某甲看完后,给其出价10000元钱,其同意,陈某甲把其责任田内的树木采伐完后,邻居田俊峰找到其说,其将他家的树木卖掉了,其就给陈某甲打电话说,另1行是邻居田俊峰的树(16棵杨树没有办理采伐证),陈某甲就说:那我砍伐错了,我愿意赔偿你邻居的损失。随后其多次找田俊峰,田俊峰要3万元。价钱没有说住,田俊峰就报案了。3、证人田某的证言,证实其的责任田位于曲梁镇牛集村7组老菜园,地里的27棵杨树被砍伐了。树是其2006年自己栽植的,归其所有。其组的郑某卖自己的树时,联系曲梁乡陈庄村一个叫遂州的人,把其地内的树木也砍伐了。4、证人陈某乙、赵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中旬的时候,陈某甲说郑某有200-300多棵杨树。10000元成交,这些树木2天就伐完了,装了8车木材,都卖到牛红灿的木材厂内。卖了13000元,除去树木款的10000元、三轮车加油钱和吃饭钱,余有3000元利润,其7个人每个人每天120元,采伐证陈某甲是办理的。5、证人牛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3日和4日两天,曲梁镇沟刘村陈庄组的陈某甲到其木材厂里送了6车木材,全部都是杨木,每吨680元,头一天送了4车木材,价格是6090元,总共10000元。陈某甲办理采伐证的时候其在场,陈某甲申请办理的是310棵杨树,但是林政科的工作人员说,这310棵杨树,其中正方形那块地内的树木属于一大块地,可以办一张采伐证,另外东边斜角地内的杨树不能办,不在一大块地内,需要另外再申请这一片的杨树。至于陈某甲到底办理了几份采伐证其就不清楚。6、现场勘验笔录,证实被告人陈某甲滥伐林木的现场情况。7、辨认笔录,经过被告人陈某甲辨认,证实其在未办理采伐证情况下,采伐79棵杨树现场情况。8、补充鉴定意见,证实被告人陈某甲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为11.4643立方米。9、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的79棵杨树价值1955元。10、证明,证实被砍伐田某责任田内16棵杨树,未在新密市林业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11、林木采伐许可证,证实经新密市林业局许可,陈某甲采伐160株杨树情况。1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陈某甲于2014年12月25日被通知到案。13、包赔协议,证实被告人陈某甲赔偿田某4000元。1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甲的个人基本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明知未办理林木采伐证而滥伐林木,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11.4643立方米,数量较大,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滥伐林木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甲所犯滥伐林木罪行,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且案发后已赔偿田某损失4000元,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所判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韩军营代理审判员  潘雪涛人民陪审员  海万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谢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