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左金城与刘舜、武汉舜天精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064号申请执行人左金城。被执行人刘舜。被执行人武汉舜天精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经济开发区工业园井冈社区。法定代表人刘舜,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晟舜焊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经济开发区(南区)姚家祠堂与小李村路段(工业园井岗社区)。法定代表人刘舜,董事长。左金城与刘舜、武汉舜天精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武汉晟舜焊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8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左金城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向刘舜、武汉舜天精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武汉晟舜焊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财产申报制度,被本院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2014年9月14日,本院作出(2014)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454号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武汉舜天精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孝感市孝南经济开发区井岗村5幢房产。同月1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武汉晟舜焊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孝感市孝南经济开发区福广路1489.26平方米的土地,因该房地产系轮候查封,本院无处置权。本院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局车辆管理所、银行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查询的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5年10月10日,申请执行人左金城向本院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鉴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8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刘舜、武汉舜天精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武汉晟舜焊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本院(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82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风审判员 张守炳审判员 芦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孔 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