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民执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李俊明与李汶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明,李汶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民执字第674号申请执行人李俊明,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太原市迎泽区。被执行人李汶陶,男,1988年5月23日,汉族,无业,住太原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迎民初字第144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李汶陶(身份证号:)名下位于太原市南内环西街2号第一幢A座3单元1101号房屋的登记人更改为李俊明(身份证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兴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郝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