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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行非诉审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与深圳坪地某某分公司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深圳市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深圳市坪地某某分公司,深圳市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深圳市坪地某某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行非诉审字第37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平西路16号,组织机构代码:57002301-x。法定代表人贺少波,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坪地某某分公司。。申请执行��深圳市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2015】深龙坪地规土监罚字第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请求强制执行其对深圳市坪地某某分公司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本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撤回对其作出的【2015】深龙坪地规土监罚字第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简建玲审判员  黎开颖审判员  陈锦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翠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