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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上某甲与上某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某甲,上某乙,上某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1411号原告上某甲,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平,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某乙,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亚峰,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一阅,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上某丙,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郑某。委托代理人刁振娇,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某甲与被告上某乙、第三人上某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某甲于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35元,减半收取46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开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邵文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