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恢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阳支行与王权徐君高凤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恢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阳支行。被执行人王权徐君高凤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权、徐君、高凤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判决义务,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阳县人民法院(2008)宁商初字第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平审判员 李 国审判员 黄伯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连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