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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民一初字第13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吉林市隆瑞爆破拆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辽源市鹏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隆瑞爆破拆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辽源市鹏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民一初字第1336号原告:吉林市隆瑞爆破拆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长城路16号楼1号网点。法定代表人:徐建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勇成,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徐连峰,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先锋路459号。法定代表人:苏宝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明秋,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庆明,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辽源市鹏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辽源市西安小区34号楼门市。法定代表人;孟兆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伟,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晓枫,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桦民一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辽源市鹏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195号民事裁定书,将此案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原告吉林市隆瑞爆破拆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原审案件受理费4909.00元,由原告负担2454.50元,余款退回。审判长  王全新审判员  赵宏波审判员  张书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冷文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