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执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王永飞与崔雁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飞,崔雁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赤执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王永飞,农民。被执行人崔雁鸣,个体。本院在执行王永飞与崔雁鸣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永飞于2015年10月30日提出了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永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城县人民法院(2015)赤民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宝林审判员 郭永峰审判员 张云霄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 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