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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执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王永飞与崔雁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飞,崔雁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赤执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王永飞,农民。被执行人崔雁鸣,个体。本院在执行王永飞与崔雁鸣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永飞于2015年10月30日提出了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永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城县人民法院(2015)赤民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宝林审判员  郭永峰审判员  张云霄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 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