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何长林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九龙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长林,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九龙分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九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80号原告何长林,男,生于2004年11月20日,彝族,四川省九龙县人,在校学生,住四川省九龙县。法定代理人格衣拉沙,男,生于1975年10月3日,彝族,四川九龙人,住四川省九龙县。系原告之父。委托代理人杜建美,九龙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九龙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静峰,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蒯庆华,四川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何长林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九龙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何长林2015年10月20日以其他方式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何长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长林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60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予以免交。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罗泽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海燕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予交诉讼费用: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定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