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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05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高润生诉被告高润生同居关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572号原告高某,女,汉族,1975年6月23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安塞县真武洞镇徐家沟政村曹村。被告白某,男,汉族,1974年3月11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白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润生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承担。审判员  华国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