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05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高润生诉被告高润生同居关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572号原告高某,女,汉族,1975年6月23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安塞县真武洞镇徐家沟政村曹村。被告白某,男,汉族,1974年3月11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白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润生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承担。审判员 华国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