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初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初字第939号原告徐某,女,汉族,1987年9月28日生,贵州省贵定县人,大专文化,贵定县馨安医院职工,住贵州省贵定县金南街道办事处。被告蔡某某,男,汉族,1987年7月4日生,贵州省贵定县人,初中文化,贵定县海螺水泥厂职工,住贵州省贵定县金南街道办事处。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10月30日以双方自行协商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向正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晨 百度搜索“”